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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6198112045257,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 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开发区****家园**号院**号楼**号,户籍地所在地安徽省宿松县********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鑫宗,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于2019年9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青岛**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地点为济南市历下区**地块**办公楼,陈某某负责装修该办公楼的部分楼层。

2018年5月,经赵某某介绍,王某某等17人先后来到**办公楼跟随陈某某施工,并由陈某某负责发放工资。2018年6月,陈某某拖欠上述17名劳动者的工资共计85500元后逃匿,经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陈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后,陈某某仍然拒不支付。

2018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2月8日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在主动投案后,即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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