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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号**号,公民身份号码1401081960********,汉族,高中文化,系太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太原市**号**单元**。2018年12月27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5日转取保候审,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牛海波,系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太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在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尖草坪分局注册成立,住所太原市尖草坪区**乡**街**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等。

2018年12月16日,太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国道307、207线阳泉市绕城改线工程LJ4-1项目桥梁下部结构劳务分包合同》,由太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国道307、207线阳泉市绕城改线工程LJ4-1项目桥梁下部结构劳务分包工程,工程内容主要包括施工范围内承台垫层、承台、墩柱、系梁、桥台、耳背墙、肋板、盖梁、挡块、垫石钢筋混凝土施工等。之后,太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赵某某、胥某某、杜某某三人各自带领工人从事国道307、207线阳泉市绕城改线工程LJ4-1项目桥梁下部结构工程施工。2020年5月,太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出该工程的施工,应付而未付赵某某、胥某某、杜某某等43名工人的工资款共计人民币819143元。2020年7月24日,赵某某等4人到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被拖欠工资一事。2020年8月8日,平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陈某某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书决定书》,限其于2020年8月11日前足额支付所欠赵某某等13人工资277848元,陈某某收到该决定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拖欠的工资支付给赵某某等13人。2020年8月28日,平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向陈某某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书决定书》,限其于2020年9月2日前足额支付所欠赵某某等13人工资277848元、胥某某等26人工资256295元,陈某某收到改决定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拖欠的工资支付给赵某某、胥某某等人。2020年9月1日,平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短信通知陈某某于9月2日18时前到该局203室配合调查,陈某某仍未到达指定地点配合调查。2020年9月19日,平定县公安局决定对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9月24日,太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赵某某、胥某某、杜某某等43名工人支付工资人民币819143元。2020年11月30日,陈某某取得胥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检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交通银行电子回单、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孟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胥某某、吴某某、张某乙、胡某某、汪某某、杜某某的陈述;4.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作为太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案发后已全部支付拖欠的工资,且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起诉。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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