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10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广东省**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彰化县********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监大队接到荣某某、王某某、韦某某、谭某某4人投诉,称广东**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经营者陈某某拖欠其2016年5月至2019年9月工资。其中拖欠荣某某工资100000元,拖欠王某某工资66000元,拖欠韦某某工资33700元,拖欠谭某某工资20500元,共计220200元。劳监大队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2019年10月12日通过公告和短信的方式向陈某某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其逾期未按要求改正。劳监大队通知陈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前到劳监大队解决欠薪问题,陈某某未出面接受调查。劳监大队于2019年11月13日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2019年11月2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传唤到狮岭派出所配合调查。

2019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结清了4名工人的工资,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