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Z9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4196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8年5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拘留,于2018年6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珠海市**塑料有限公司从2017年开始拖欠工人工资,至2018年3月份,该公司共拖欠49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74429.68元。陈某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得知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仍指令公司财务将公司收到的货款转移到重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珠海市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另查明,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前,陈某某已经足额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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