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住大连市**号楼**单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5日被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挂靠大连**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建设庄河市**项目,陈某某在收到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之后,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2015年12月份,孙某某、娄某某、何某某等35名工人到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时,仍拖欠工人工资共计773330元。2019年12月31日,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陈某某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庄人社监限字[2019]2148号),责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5日之前,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但陈某某逾期未支付、更换原有的通讯工具并逃匿。
2020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其子陈某甲向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交陈某某所拖欠的工人工资累计共930682元,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现金领取、银行转账等方式将上述钱款全部发放给被拖欠工资的55名农民工,其中包括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35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移送审查起诉前已全部支付所拖欠的35名劳动者的工资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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