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图垦检刑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县,无固定住所,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23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陈某某以单包人工的形式从新疆**有限公司承建了第三师**团图市片区幼儿园(**幼、**幼和后勤综合楼)建设项目外墙保温一体板项目,该项目工程于2018年11月施工完毕。经双方确认,实际完成工程量为18600.8平方米,应结算金额为1371020.1元。目前,新疆**集团已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向陈某某班组支付人工工资合计136万元,暂扣11020元保修款。在陈某某组织工人施工过程中,工程总承建方**有限公司分三次,第一次18万、第二次60万、第三次50万元,给陈某某的工人银行卡内打工资,但却对每一名工人工资卡打款的数额做了限定(每次不超过8000或12000元)。陈某某在实际工人只有三十余人的情况下,为足额拿到工程款项,通过找其他人的信息和银行卡来冒充工人套取工资款项61万元。对于套取的资金,陈某某供述一部分用于购买施工工具和材料,一部分用于个人开销(这两部分具体数额无法查清,其供述不超过15万元),剩余部分也全部用来给工人发放工资。而对于拖欠的19名工人327943元工资(**集团已帮其垫付),一部分是其挪用套取来的资金造成的,一部分是其自己不善经营致使该工程项目亏损造成的(其自己供述)。案发后,陈某某找亲友筹借了50000元交给公安机关偿还**集团垫付的工人工资;2021年12月21日,陈某某将一年打工挣到的12000元钱交付**集团项目部经理李某某用于偿还垫付的欠款。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主观目的,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对于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50000元现金,作为陈某某偿还**集团垫付的人工工资,发还给**集团。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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