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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2100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住唐山市唐山国际旅游岛**村,职业务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国际旅游岛治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年5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国际旅游岛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其承包唐山湾金贝酒店公寓工程和中南金石酒店改造工程中的镶砖工程施工过程中,拖欠艾某、陈某甲等30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38260元,经唐山国际旅游岛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责令后,仍不予支付。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国际旅游岛治安分局立案侦查后,陈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足额支付了工人工资。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足额支付了工人工资,且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建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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