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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一部刑不诉〔2020〕4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温州市**服装加工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至12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区**街道**街**号经营温州市**服装加工厂时拖欠张某某、周某某等16名工人工资共计105646余元,后经瓯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限期改正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且失去联系。2020年4月2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亲属代其支付所欠的全部劳动报酬。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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