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湖北省枣阳市**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6日,南漳**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南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2017年3月10日,湖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将装修中的水电工程分包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2017年3月至6月,陈某某雇请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等12名工人施工,2018年3月至8月,陈某某雇请刘某某、吴某某、赵某某等6名工人施工。自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陈某某共拖欠李某甲、刘某某等18名工人工资56285元。2018年7月17日、2018年11月20日,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对陈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收到指令书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李某甲等12名农民工工资42685元、刘某某等6名农民工工资13600元,但陈某某均未按期支付。
2019年7月5日,陈某某被南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7月12日,陈某某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筹齐,后由南漳县公安局统一将工资发放给李某甲、刘某某等18名工人。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不需要对陈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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