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41962********,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镇**社区**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8日,广水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粮库综合楼项目工程。后**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将该工程委托徐某某个人承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从徐某某手中承接湖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粮库综合楼项目工程4栋粮库主体和8栋粮库基础工程,因和徐某某有经济纠纷,导致拖欠**汪某甲等10名**工资10万元,经广水市人社局指令书限期改正支付劳动者报酬后,被不起诉陈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仍未支付,直到2019年11月6日**公司将拖欠汪某甲等十名农民工工资款10万元全部支付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诉书、湖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粮库基建对徐某某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随州市人民政府**热线单、广水市人社局关于**热线反映解决欠薪问题的回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承建合同、**粮食仓库建设泥工班欠款明细表、欠条、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补充协议、收条和银行转账单、短信截图、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汪某甲微信截图、调解徐某某和陈某某经济纠纷、银行电子回执单、情况说明、请示、工资发放明细、身份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营业执照业、**筑业企业资质证验收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甲、唐某某、刘某乙、汪某乙、汪某丙、董某某、汪某丁、汪某戊、汪某己、汪某庚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公司已支付拖欠的人工工资,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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