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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隽检刑诉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31978********,汉族,大专文化,习嘉·城市坐标建筑工程直接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住********大道 *******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月17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新余市****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建的湖北通城习嘉·城市坐标1#、3#、6#、8#楼混凝土工程项目分包给未取得劳务派遣资格的包工头即被告人许某某承建后,许某某雇请农民工张某某、李某某、潘某某、龚某某等20余人施工,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42万余元。同年12月5日该项目农民工向通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同月11日,通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分别向新余市水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某某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新余市水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某某在同年12 月16日下午5时前支付全部民工工资。新余市水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某某限期内没有支付,且许某某采取躲避、逃逸方式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工资数额无法核实,最后采用农民工自报的方式确定农民工工资数额,由新余市水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习嘉·城市坐标建筑工程直接负责人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际支付农民工工资6210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砼劳务分包合同、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移送案件审批表、犯罪案件移送书、工作聊天记录群聊天记录、工资表及领款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龚某某、潘某某、潘某某、田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邓某某、王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人及同案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支付农民工全部工资,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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