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林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街**号,住遂宁市河东新区**小区**座**号,遂宁**院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为遂宁**院法定代表人期间,未支付被害人罗某某、谢某某、左某某等13名员工于2019年2至5月期间工资共计56132元,罗某某、谢某某、左某某等13名员工于2019年7月4日向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7月5日向遂宁**院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于2019年7月16日向遂宁**院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履行支付工资义务,期间,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陈某某电话均未接听或关机,而后停机,陈某某未配合到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决问题。
2019年10月24日,被不起诉人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移送审查起诉前,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将所拖欠工资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全部偿还拖欠的工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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