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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铜检刑不诉〔2020〕Z1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81972********,土家族,初中文化,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号,现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村**栋。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系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2017年10月,重庆**建筑劳务公司承包了重庆*甲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区项目厂房钢结构工程劳务安装工程,该工程于2018年5月底全部完工。2018年2月12日,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四次向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转账389966元,达到合同约定支付金额。工程完工后陈某甲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拖欠李某甲、赵某某、郭某某、徐某某、陈某乙劳动报酬4.4万余元未支付。2018年11月30日,李某甲、郭某某等工人陆续到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9年1月22日,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陈某甲送达责令支付通知书,要求按期足额支付李某甲、郭某某等人被拖欠的劳动报酬,陈某甲在指定期限内仍拒不支付。

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承接*乙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房项目的钢结构安装工程,工程于2018年5月底完工。*乙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4月19日前分三次向陈某甲共计支付了82080元,足够其支付工人工资。工程完工后陈某甲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拖欠李某甲、郭某某、徐某某、陈某乙劳动报酬3万余元未支付。2019年2月22日,李某甲、郭某某等工人陆续到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9年3月5日,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陈某甲送达责令支付通知书,要求按期足额支付李某甲、郭某某等人被拖欠的劳动报酬,陈某甲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拒不支付。

另查明,2019年5月17日,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民警抓获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5月20日、2020年1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18日,陈某甲分四次支付李某甲等人工资, 并将拖欠的劳动报酬支付完毕,李某甲、郭某某等人陈某甲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进行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公司基本情况登记、责令支付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郭某某、徐某某、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有坦白情节,并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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