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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7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长沙市天心区****栋**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湖南**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公司主要从事房产中介业务,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公司负责人。从2018年1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开始拖欠公司员工曾某某、石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工资,至2019年1月份,共拖欠四人工资共计人民币93950元,四人经多次索要未果,遂于2019年5月陆续向长沙市雨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雨花区人社局)投诉,雨花区人社局经查证并于2019年5月30日向湖南省**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前支付拖欠投诉人的工资,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该公司逾期未支付。2019年6月23日,人社局将该案移送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立案侦查。2019年9月18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于2019年9月19日11时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抓获。2019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家属与曾某某等四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四人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申请表、案件调查报告、欠条、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曾某某、石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支付被害人的劳动报酬,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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