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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浈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041976********,汉族,大学文化,原浈**区**菜馆经营者,户籍地及现住址:韶关市曲江区**镇**道**号**栋**梯**房。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是浈**区**菜馆经营者,从2019年开始,因为餐馆生意不好,陈某某就陆陆续续开始拖欠员工的工资。其中:拖欠余某某2019年3月4月5月14天的工资9860元;拖欠丘某某2019年3月4月工资4990元;拖欠李某某2019年3月工资2700元;拖欠林某某2019年9月10月11月工资15137元;拖欠温某某2019年3月工资2685元;拖欠刘某某2019年7月工资2500元;合计37136元。

陈某某拖欠员工工资后,以躲避的方式拒不向员工发放工资,并逃逸。

2020年10月14日,陈某某被抓获归案。陈某某的丈夫主动将拖欠的工资37136元交给浈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委托浈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丘某某、李某某、温某某等人发放工资。取得丘某某、李某某、温某某等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拖欠6名工人工资共计37136元,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陈某某是初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拖欠的工资已于2020年10月14日全部支付完毕,取得受害人谅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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