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2********,汉族,小学文化,现为安康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原西安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滨区**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区**路,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安康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月**日,公司地址在平利**镇,在**有一家实体商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于2018年**月在西安市成立“**”运营中心,公司负责人为陈某某,在项目成立期间,公司与李某某、邹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四人建立劳动关系,2018年**月因公司经营不善停业,李某某等四人离职,该公司分别拖欠李某某2483元、邹某某8765元、赵某某3935元、张某某3668元,共计18851元工资未支付。安康市**有限公司在安康市**区经营实体商铺期间,2017年**月该公司与唐某某建立劳动关系,2018年**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拖欠唐某某9714.5元工资未支付。2019年**月**日、**月**日,李某某、唐某某等五人书面向平利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陈某某欠薪行为。人社局向安康市**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经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的询问,陈某某对拖欠李某某、邹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唐某某五人工资一事无异议,2019年**月**日,人社局分别以张贴、短信息送达的方式送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平人社监令字(2019)3号),要求被投诉人在十五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28565.5元,陈某某在收悉责令改正内容后,仍拒不按要求改正。同年7月30日在公安机关立案前,陈某某通过张某某向县人社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汇款人民币10000元,作为偿还拖欠的部分工资,剩余18565.5元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前陈某某仍未偿还。2020年7月29日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陈某某向人社局保证金专户汇款18566元,同日陈某某得到了李某某等五位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证实,被不起诉人已做供认,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款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陈某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被拖欠员工工资,得到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陈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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