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上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74********,壮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广西上林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包了广西上林县西燕镇龙母湖旅游风情小镇部分楼房内外墙的抹灰及涂料劳务,之后雇请张某某、蓝某某等22名民工入场施工。2017年1月22日工程完工后,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将承包工程的劳务费全部付清给陈某某,但陈某某以工程亏损为由,并未及时支付剩余工资给雇请的民工,故意拖欠张某某等22名民工人民币83585元。2017年2月4日,张某某等22名民工到上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被陈某某拖欠工资。2017年5月10日,上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到陈某某家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陈某某支付拖欠的民工工钱,陈某某不在家,由其父亲陈某忠代签收。2017年11月,陈某某支付给张某某等人人民币35000元,2018年支付给罗某某人民币5000元,2019年9月,支付给罗某某人民币3000元,但仍未支付完其所拖欠的劳动报酬。
2019年10月26日,陈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19年11月7日,陈某某的家属代为结清拖欠张某某等人的工资人民币4037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在本院提起公诉前,已全部结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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