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78********,汉族,中专文化,**筑**,住钦州市浦北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年4月1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31日,钦州市钦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钦南区公安局移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该案件反映钦州**项目建设中,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资人任某某将该项目B地块商业(7#、8#、9#楼)木工工程分包给陈某某,由其自行组织民工进行施工,陈某某拖欠50名民工工资590396元,涉及数额巨大、人数众多。钦州市钦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分别于2019年1月20日、2019年1月30日向陈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其认为拖欠工资应由**公司负责所以拒绝签收。陈某某作为项目班组承包人,领取了**公司拨付的263万元劳务款使用去向不清,也不积极配合调查,其领取的工程款完全有能力优先支付民工工资,陈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