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茅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89********,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十堰市茅箭区**餐厅**,现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街**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4月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同年8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其丈夫张某某在十堰市茅箭区**路经营**餐厅(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陈某某为该餐厅**。2018年8月,该餐厅因经营不善转让他人。在经营期间,陈某某未支付袁某某、王某某等8名员工工资合计127315元。2018年11月9日,十堰市茅箭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向该餐厅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在11月16日前支付拖欠的工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更换手机号并藏匿的方式逃避支付义务。案发后,陈某某已全部支付所拖欠的员工工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不用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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