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贵州省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左右,三穗县民族建筑有限公司将其承接的三穗县经济开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22#、23#、24#)十标段项目工程中的劳务发包给陈某某承接,之后陈某某又将该工程劳务发包给杨某某。期间,杨某某雇请胡某某、刘某某等农民工对其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因陈某某拖欠杨某某劳务款,致使杨某某无法支付胡某某、刘某某等农民工工资共计157653元。2016年1月26日,三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陈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其陈某某未能改正,2016年6月20日,三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移送至三穗县公安局,三穗县公安局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7月28日将陈某某抓获归案。期间,陈某某与杨某某共已支付农民工工资135653元。在提起公诉前,陈某某已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已将农民工的工资全部支付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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