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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公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75********,汉族,益阳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系益阳**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路**号**栋**房,现住益阳市**小区**栋**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2016年6月开始经营隶属于**服务有限公司的**美容美发店,因经营管理不善,于2018年11月27日停止营业。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拖欠15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26111元。益阳市劳动监察局接员工投诉后于2019年1月4日向**服务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2月外出务工并变更了联系方式隐匿自己的行踪。2019年6月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广州市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19年6月16日全额支付了拖欠的15名员工工资,并取得了员工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且已支付劳动者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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