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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案)_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在镇江无固定住所(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12月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罚款人民币200元;曾因吸毒,于2016年5月2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6月1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日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寂然,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承包镇江市京口区御带河花园及孟家湾等工地时,在发包方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称江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全额支付上述工地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86600元,且其本人承诺2017年1月26日前结清施工现场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仍采用不接电话、不回复信息、无法找到其本人等逃匿的方式,拖欠王某某、严某某等23名劳动者工资共计人民币230334元。2017年9月1日,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在相关工地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书》的方式要求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整改,但其拒不支付。

2017年9月18日,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对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

2018年6月17日、2019年8月2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7月10日、2019年7月2日、2019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先后归还工人工资人民币50000元、40334元、140000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提起公诉前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支付,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月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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