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北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镇**街**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路**号**号房,因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经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广西纳宇科技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于2012年5月31日注册成立,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法人是陈某某,公司主营学校教学用品。在税务检查过程中,钦州市税务局发现该公司在2012年12 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将伪造发票的发票联提供给客户作为报销凭据。经核实,陈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伪造的发票而开具给客户的发票共计212份,票面价税合计金额5375794元。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该公司已补缴应纳增值税360452.7元,截止检查结束之日,该公司没有因开具伪造发票而少缴增值税税款。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补缴应纳税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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