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公诉刑不诉〔2018〕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70********,汉族,专科毕业,文县城关镇**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文县**镇**村,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11月15日被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30日,时任文县**镇**村扶贫互助协会理事长(村支书)陈某某,利用自己身为村支书、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理事长的职务便利,以肖某某、陈某某、白某某、陈某甲、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陈某甲10名农户的户头名义违规在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贷款50000元,用于支付自己的工程开支和日常开支。直至2014年10月30日,陈某某从自己6210610006000373322卡上向村协会账户转账53825元,归还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在侦查过程中陈某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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