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3196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贵州*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楼,住贵州省施秉县**镇**宿舍。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施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洲,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2021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施秉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7年施秉县人民政府下达“施府专议【2017】**号文件”对施秉县******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批准建设接纳乡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400万投资建设该项目基地和引入贫困户“特惠贷”投资产业扶贫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地点为施秉县**镇**;实施单位为贵州*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项目规范总面积100亩;项目总投资3930万元,其中基地建设3930万元,资金来源是:一,****建设资金由*甲公司投入50%,由施秉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切块到县扶贫资金和特惠贷资金等入股50%;二,县*乙公司融资1500万元投入****建设。2017年5月25日,县***、县**局、*甲公司、县*乙公司四方签署了《施秉县******项目投融资合作协议》,县*乙公司整合贫困户“特惠贷”抱团投资总额为1500万元,投资户数为420户,期限3年,投资资金年收益8%进行回报。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400万元用于*甲公司建设项目征地使用,由县*乙公司代理支付补偿给被征地农户后县*乙公司接纳县8个乡镇206户贫困户“特惠贷”资金1030万元(每户5万元),分别于2017年5月27日至7月26日分7次转入*甲公司账户,用于*甲公司******项目厂房和设备设施建设,直至2019年4月*甲公司无法兑现“特惠贷”分红时,县*乙公司才对*甲公司财务会计凭证及银行流水进行审查,发现“特惠贷”资金1030万元并未按照合同协议实际专款专用投入到项目的厂房和设备设施建设中,*甲公司**犯罪嫌疑人熊某某、**犯罪嫌人陈某某多次以借款的形式转移到其经营的贵州*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账户,时间已超过3个月以上,至公安机关立案前未归还借款,经聘请北京昆仑华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甲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论:截止2018年12月31日贵州*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还“特惠贷”本金520.39万元,应支付利息83.2624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施秉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所挪用的资金是否为特定款物的犯罪事实不清、主观上是否存非法占有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陈某某、熊某某主动上缴至施秉县公安局的涉案款共计陆佰零伍万元(6050000.00元),由施秉县公安局依法移交相关单位。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施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施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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