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家住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花苑**室。1999年1月2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玉环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锡平,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玉环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0月至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利用担任玉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未经公司股东开会同意,私自挪用公司的公款共469.44万元人民币归个人使用,且时间远超三个月。案发前,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共挪用了公司469.44万元人民币,现已全部归还。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审查仍然认为玉环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陈某某挪用的金额未达挪用资金罪的构罪标准的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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