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云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原福建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建勋,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2月7);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仙游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6月1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仙游**公司原法人代表)在云南省昆明市以云南**华业公司控制人、法人代表身份与云南****投资有限公司(控制人、法人代表某某)签订云南省维西县**矿区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以75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将维西县**铜矿的探矿权转让给被不起人陈某某,转让金额约定为分期付款。
至2013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未支付转让款2050万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仙游**公司法人代表的职务便利,隐瞒仙游县**房产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于2013年4月22日在仙游与云南****公司原法人代表某某私自签订公司股份及债权转让协议,将云南**华业公司2050万元债务转为仙游**房地产公司承担,债权人由云南****公司变更为浙江永康市**集团,云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
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未再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3月10日,永康市**集团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永康市人民法院对仙游**公司相关房产4号楼16间商品房、17号楼76间商品房及仙游**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工商银行监管账户进行查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放任永康市人民法院对属于仙游县**房地产公司所有股东共有的资产进行查封,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给仙游县**房地产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仙游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时是否得到多数股东的同意事实不清;第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客观上没有对公司的资金进行挪用,且仙游县**房地产公司的房产和监管账户处于查封阶段,尚未执行,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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