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蒸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道**号,现住衡阳县**镇**栋**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20年5月3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至5月2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衡阳县****医院担任出纳期间,收取(收银员)营业款后,仅将一小部分存入对公账户,将115756.20元用于网络赌博。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退赔挪用资金115756.20元,被害单位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明细、陈某某与爱尔医院收银员关于“缴款现金”交接的记录、陈某某提供的赌博网站页面、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某、汤某某、奉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任职本单位出纳期间,利用工作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网络赌博,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之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退赔全部挪用资金,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取保候审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解除。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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