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堆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8********002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县,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拉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陈某某在2009年至2016年在**公司工作,其于2014年4月6日未经法人喻某某同意,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情形下私自挪用公款20万元,从**公司中国银行账户转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账户购买一辆尼桑奇骏轿车车牌号为川E****,并登记在其名下。
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某与喻某某系合伙关系或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这一主体身份存疑。且陈某某于2014年8月6日由**公司中国银行对公账户转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万元,无法排除其资金系喻某某同意下购买车辆的可能性,故无法认定20万元系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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