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检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9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住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昭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22日至23日,昭平县昭平镇居民何某某、陈某乙先后接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电话,以“领导需要借钱急用”等方式,诈骗上述两名被害人的汇款共计1.6万元。期间,全国各地先后发生多起由同一伙犯罪分子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其中宋某某被诈骗1万元、张某甲0.5万元、黄某某6万元、张某乙0.8万元、王某甲5.5万元、王某乙0.4万元。2018年10月23日,被害人何某某、陈某乙、宋某某、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分别将钱转到指定账户后,由陈某某让林某某找人提供银行账号帮助取现。为此,林某某找到其小学同学赖某某,请求帮忙找人取现。在此情况下,赖某某又找到其朋友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帮忙取现。陈某甲答应后,上述多人于2018年10月23日案发当日一起到陈某甲的公司,由陈某甲提供其妻子陈某某的账号。之后,再由陈某某分两次到指定银行将包括上述赃款在内的270600元提现后交给陈某某。之后,林某某、赖某某、陈某某从中各分得2700元好处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昭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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