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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三部刑不诉〔2020〕Z1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5月29再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再次补查重报。

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了谋取利益,在网上寻找上家,以收款二维码的方式帮上家将赌博诈骗等不法方式所获得钱洗干净。周某某通过网上论坛认识上家“弟仔”(身份不详,在逃)后,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合谋招募了“码商”王某某、范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范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来到**镇通过扫二维码转账的方式将“弟仔”的钱洗白,并且双方约定每洗白一万元就可以获利一百元作为报酬。2019年11月25日到2019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范某某通过收款二维码将“弟仔”的三十多万钱转了出去,想通过这样的方式将“弟仔”的不法收入洗干净,但却因没法转回到“弟仔”的账户而被“弟仔”等人非法拘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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