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Z18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栋**房,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调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甲作案地点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故将本案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经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作案地点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被陈某甲的住所地又不在霞山区依法报请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2020年4月3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无需对陈某甲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陈某甲的居住地在雷州市,且本案的上游犯罪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已由本院审查起诉,为便于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指定本院审查办理本案。
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6月24日将本案退回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20年6月5日、2020年7月23日补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明知其为姑父莫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3张银行卡内资金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依旧应姑姑陈某乙(在逃)的要求持邮政储蓄银行卡(账号为62179959100********)分别到多个银行网点分多次共取出卡内赌资103800元,并将该卡销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观上明知其所取款项为犯罪所得款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理。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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