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3011964********,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人,住楚雄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双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鲁绍福,云南滇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月12日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罗某某(已判刑)到双柏县城至爱尼山乡之间的公路上,将苏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云******的红色“宗隆”牌三轮摩托车盗走。2020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楚雄市**村**路路边,以5000元的价格向罗某某购买上述盗窃所得的摩托车,后用于家庭生产。经鉴定,涉案摩托车市场价格为12460元,该摩托车已追回并退还。陈某某通知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1000元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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