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鲁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鲁甸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7月3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陈某某于2020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江涛,云南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易某某伙同其儿媳妇陈某某,在2019年至2020年以来,多次收购他人盗窃的电缆铜芯线,陈某某通过自己微信转账给刘某某的金额为32170元,铜芯线重量在1600余斤。鲁甸县公安局认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鲁甸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对本案涉及到的查获、扣押、冻结的财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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