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刑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龙岩市人,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2月11日退回会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会同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1月13日、2021年1月11日退查重报。
会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陈某乙(另案处理)的财物是违法所得的情况,陈某某按陈某乙的指示在**省**市从上线的手中收到陈某乙等人诈骗的2万余元,陈某某收到钱后通过ATM机存入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170018800********),然后再转入犯罪嫌疑人陈某乙指定的开户人为陈某丙的民生银行卡(卡号为:62169176********)上。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会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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