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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84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81********,汉族,大学文化,原临海市**船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18日被台州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台州海警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初,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方某某结伙,从福建代理(身份不详)处以每吨6元的价格购买海砂10000吨。二人明知运输海砂需要采砂许可证、海域使用权证,并且在该船海砂只提供了建筑填海造地的海域使用权复印件的情况下,仍指使**船到福建漳州海域装载海砂。该船从两艘不明采砂船上过驳无合法手续的海砂后,在台州市椒江区牛头颈附近海域被台州海警局查获。经清点,船上共装载海砂10171.59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陈某某明知海砂是非法采矿所得而予以收购,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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