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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29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9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住福建省平和县**镇**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明知收取钱款系赃款的前提下,帮助蔡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扫码收取7700元赃款。其中收取李某某在路桥区峰江沧前村被诈骗的现金4000元。案发后,周某某等人归还给被害2000元钱。

2019年7月2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蔡某某周某某各向本院缴纳赃款3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他人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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