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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41969********,满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街**委**组,住集安市**街**委**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湾沟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湾沟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9日以改变管辖方式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集安市范某某处收购4000余只扒皮后的灰狗子(学名:魔王松鼠)死体,陈某某不知范某某从何处收购的灰狗子,其后陈某某转手将灰狗子死体出售给抚松县“**水产店”的老板高某某,陈某某获利2000余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主观上不明知,且涉案金额未达到立案标准,无法认定陈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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