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6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村**号,住天津市西青区**镇**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年25日至6月28日间,梁某某分别窜至大港油田阳光佳园三里33号楼1单元楼道内、大港油田阳光佳园四里1单元一楼与二楼楼道之间、大港油田阳光佳园五里10号楼2单元楼道内、大港油田阳光佳园二里11号楼2单元2楼楼道内盗窃山地车。经鉴定,其中两辆山地自行车价值为4600元。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至6月28日凌晨非法收购梁某某盗窃所得的三辆山地自行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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