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刑不诉〔2020〕Z5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83********,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现住海南省保亭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 月1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林某某约好在保亭县**镇**路与国道**交界处见面,见面后陈某某与林某某谈妥由陈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林某某购买一辆雅迪牌电动车,陈某某现场以微信支付的方式向林某某支付500元人民币后,陈某某将该电动车骑回自家中使用。经调查,林某某销售的雅迪电动车系盗窃所得,该电动车经保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3894元人民币。
2、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与林某某约好在保亭县**镇**村委会**村林某某山寮家中商讨购买摩托车事宜,当晚陈某某与王某某来到林某某山寮,陈某某明知该中能牌摩托车为盗窃的赃物,仍向林某某同伙黄某甲、黄某乙支付200元人民币现金后,陈某某、王某某将该摩托车开走。经保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3022元人民币。
2020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配合公安机关积极退赃;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且收购的脏车系自用,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犯罪后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梅桂东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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