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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82********,汉族,小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附近*出租屋,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3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2月21日经营“**电动车维修部”期间,为了牟利,在明知黄某某等一伙十四、五岁孩子出售的电动车、电动车电池无法说出来源,也无法提供有效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二手电动车、电池的价格,先后收购该伙人员出售的一辆无合法手续的电动车及34个无合法手续来源的电动车电池,再转卖出去非法牟利。2019年11月1日至30日期间,陈某某收购了1辆无合法手续来源的黑色电动车和14个电动车电池,其中该黑色电动车是郑某某先盗窃放置于家楼下,后由黄某某和“阿毛”在郑某某家楼下盗窃,再贩卖给陈某某。另14个电动车电池是黄某某、“阿毛”、郑某某等人分别在赤坎区**、**车站、***村附近盗窃所得。2019年12月1日至31日期间,陈某某共收购了5个无合法手续来源的电动车电池,该电池是“阿毛”、黄某某和郑某某在赤坎区**村内盗窃所得。2020年1月至31日期间,陈某某收购了15个无合法手续来源的电动车电池,该电池是“阿毛”、黄某某和郑某某在赤坎区***村内、***附近、**医院附近盗窃所得。上述电动车、电动车电池经湛江市赤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价格为3489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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