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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福清市阳下**废品收购站经营者,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8日、9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于2020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福清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16日晚,同案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均另案起诉)在福清市阳下街道**机械厂仓库内盗窃冲床铜涡轮3件以及电缆线240斤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应当明知张某甲、张某乙卖给其的冲床铜涡轮和电缆线系赃物的情况下,仍以55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福清市公安局认定陈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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