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诉刑不诉〔2015〕3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毕节市**镇**村。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1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熊斌(另处)在本市火车站八达巷内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兜售一部其盗窃所得的价值人民币4350元的苹果5S型手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该涉案手机系犯罪所得,仍以3400元人民币的价格予以收购。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涉案手机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不良记录,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涉案手机发还被害人,挽回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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