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受雇以每取1万元可获得40元为酬劳,参与办理银行卡及银行取款等非法活动,从中牟利。同月17日,被害人谢某某被他人以校园贷销户为由骗取钱财,并将人民币14万余元分多次转入他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上述钱款中的1万元经多次倒转,最终流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其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持其银行卡进行取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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