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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38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舟山市**沙场股东,住舟山市定海区**镇**路**号。曾因赌博,于2008年5月21日、2009年5月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分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舟山海警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7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6日被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13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同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舟山海警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陈某丙和陈某丁(另案处理)、陈某甲三人商量合伙承包**沙场,利用**沙场码头、堆场和设备等便利条件从事非法海砂买卖,专门开设一张泰隆银行卡从事买卖海砂费用支付,建立沙场现金流量微信群联系海砂买卖业务及方便沙场管理,并雇佣陈某乙具体操作银行卡支付砂款和运费,雇佣张某某为沙场财务,负责买砂卖砂的数量登记和码头生产费用的账单制作。合伙人陈某丙一人负责联系福建砂源,从福建购买无合法手续海砂,通过**码头便利条件将海砂卖掉。陈某丁负责码头日常开支的审核,签字即可,付钱由沙场财务付。陈某甲出钱合股,并不负责实际沙场的运营,只拿分红。陈某丙自2019年6月30日签订码头租赁合同后正式成为**沙场负责人,从事非法海砂买卖非法盈利。此次**船从闽江口运载海砂来**卸货,海砂和运费一起结算,2019年 10月 26号预先付定金20万,打到施某某福建农业银行卡62305200800********,砂款521370元于2019年 10月28号打到杨某某福建建设银行卡6217001800********。陈某丙明知海砂没有合法齐全手续,9月份**镇其他码头也被海警查获,多次被海事部门处罚后,仍然坚持海砂买卖。码头卸砂被海警查获后,注销专用买卖海砂银行卡,通知专用微信群删除消息记录。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舟山海警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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