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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诉刑不诉〔2019〕5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生于1987****日,居民身份号码3503021987********,汉族,大学文化,**公司员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住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8日至13日临时羁押于福建省莆田市第二看守所,同年12月15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由山丹县公安局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2日、6月12日退回山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山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5月13日、7月10日重报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19年8月25日)。

山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吴某某纠集黄某某、蔡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林某甲(另案处理)、林某乙(另案处理)、林某丙(另案处理)、涂某某、谢某某等人以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号的**有限公司为掩护,由吴某某总负责,和境外诈骗团伙联系,具体安排黄某某、涂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给蔡某某等人负责下达指令提取、收取钱款。黄某某和涂某某担任财务人员在不同的时间段负责接单、转账及下达取款的具体指令,收钱及记录账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责下达取款指令及取款、收款,维护设备。蔡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并、谢某某等人非法持本人或他人银行卡到银行进行大额取款。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共提取钱款亿元以上,并从中抽取比例不等的酬金。2018年12月8日,我局侦查员在福建省前田市城厢分局的配合下在福建省**有限公司抓获了吴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黄某某、蔡某某,并现场扣押216万余元现金、125张银行卡及U盾、电脑主机、POS机、手机、手机卡等大量涉案财物。吴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黄某某、蔡某某明知其提取的钱款系犯罪所得而予以取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二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丹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发还被不起诉人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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