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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83********,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中共黑龙江省庆安县**乡党委副书记、庆安县**乡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乡**村**屯,现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名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庆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6日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日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庆安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间从刘某某处共获取高额借款利息406.2万元。2018年8月2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指使周某某把刘某某名下的丰田霸道车转移到寇某某名下,帮助刘某某转移财产。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庆安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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