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珠检刑检刑不诉〔2018〕4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9******,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温岭市****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7月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期间,洪某某先后发展李某某、华某某、吴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作为下线代理招揽参赌人员在赌球网站参与赌球。洪某某等人采取授信赌博的方式,即参赌人员按照赌博网站的赔率在账户上进行投注,待比赛结果产生后,再按照参赌人员输赢情况由洪某某同李某某、华某某、吴某某进行结算及支付。至案发为止,洪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共收取参赌人员赌资总计92.89万元。之后,洪某某将其中87.5万元转给其前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陈某某陆续使用了其中50万元用于支付个人债务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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