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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废旧回收,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 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5月5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玲,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下午13时许,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镇****厂内将周某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1879元的冀E****号吉利远景牌小汽车盗走。同月17日,李某某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陈某某未核实该车的车辆信息及李某某的身份,通过微信支付给李某某1000元将该车买走,后该车一直停放在陈某某家门口。

2020年5月5日,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扣押上述车辆并随后发还给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仙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5.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且已全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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