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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公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人,住安化县**镇**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月2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又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1日指定由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管辖本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对其办理监视居住。

辩护人何琼,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9日、3月18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桃江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4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陈某甲系陆某某(原益阳市**县**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书记,已判刑)妹夫,从2015年下半年起,陈某甲与陆某某共同出资在安化县**镇经营“**农庄农产品店”(以下简称(**农庄),该店法人代表为陈某甲儿子陈某乙。2016年,陆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国家用于**县经开区循环化改造的专项资金拨款580万元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要求**公司老板李某某将580元中的50万元归其支配使用。陆某某将其中42万元用于其家乡**县**乡**山村的公路建设,另外8万元,则对李某某谎称其为了申请循环改造项目在**农庄购买了8万元茶叶,要求**公司结清款项。2017年2月份,李某某授意公司财务填写虚假的“出库单”和“入库单”,从**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对公账户430015100670********转账8万元到**农庄湖南安化农商银行对公账户870512500346********。在转账前,陆某某告知了陈某甲有人会将1笔8万元“感谢费”转入到**农庄账号上,钱到账后陈某甲安排陈某乙开具了8万元发票给**公司,后二人将该8万元用于**农庄日常开销。2017年10月份,益阳市纪委监察委开始对陆某某进行调查时,陈某甲根据陆某某要求筹集款项,由陈某乙扣除4000元税费后将76000元退还至李某某的个人账户。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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